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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旅馆和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将适用本条款的规定。关于本条款中无规定的事项,将依照法令或已经得到普遍确定的习惯执行。
  • •本旅馆在不违反法令及习惯的范围内适用特别约定时,不受限于前项的规定,优先适用该特别约定。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向本旅馆申请住宿的客人,应向本旅馆提供以下信息。
    • •住宿者姓名,职业,电话号码,年龄,性别,国籍,住所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 •本旅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事项
  • •住宿旅客在住宿期间内超过第2款中的住宿日期仍继续住宿时,本旅馆将视为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予以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

  • •本旅馆对于第2条中的住宿申请予以承诺时,住宿合同成立。但是,当本旅馆证明并未进行过承诺时,则不在此限。
  •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客人应在本旅馆指定期限内,向本旅馆支付规定的押金。
  • •押金将首先用于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所规定情形时,将按照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充抵。如有余款,于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 •若住宿客人未根据第2款的规定在本旅馆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押金,则住宿合同将失效。但仅限于本旅馆已将押金缴纳期限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

第4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旅馆有可能拒绝与其签订住宿合同。宿泊の申し込みがこの約款によらないとき
    • 1)住宿申请未依照本条款内容进行办理时。
    • 2)客房已满无法安排入住时。
    • 3)欲住客人被认定为有可能实施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令,公序良俗等行为时。
    • 4)欲住宿客人被认定为符合以下a~c项时,
      • a)《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下称“黑社会”。)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构成成员或和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黑社会团体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c)公司内有符合黑社会组织成员条件的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 5)欲住宿客人做出了给其他住宿客人及周围住户造成困扰的言行时。
    • 6)已确认欲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 7)针对住宿或业者采取暴力性要求的行为,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8)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住宿时。
    • 9)符合都道府县某些规定时。
    • 10)不遵守本旅馆制定的入住规则时。
    • 11)客人明确表现出没有支付能力时。
    • 12)违反第2条第1项的规定时。
    • 13)有其他被认定为不得不拒绝入住的情况时。

第5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旅馆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本旅馆依据第3条第2款指定了押金缴纳期限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下,在该项支付之前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旅馆将依据附表2中的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但如本旅馆在符合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时,根据特别约定,住宿客人在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仅限于本旅馆已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况。通过网站预约平台预约本旅馆时,取消规则优先适用于预约网站的取消规定。
  •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的19:00之前(如事先已经明确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1小时后)仍未到达本旅馆且事先未与本旅馆联系的情况下,本旅馆有权视为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并予以处理。

第6条(本旅馆的合同解除权)

  • •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旅馆有权利解除住宿合同。
    • 1.欲住客人被认定为有可能实施与住宿相关的违反法令,公序良俗等行为时。
    • 2.欲住宿客人被认定为符合以下a~c项时,
      • a)《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下称“黑社会”。)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构成成员或和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黑社会团体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c)公司内有符合黑社会组织成员条件的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 3.欲住宿客人做出了给其他住宿客人及周围住户带来麻烦的言行时。
    • 4.已确认欲住宿客人为传染病患者时。
    • 5.针对住宿采取暴力性要求的行为,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的负担要求时。
    • 6.由于天灾、设施故障或他不可抗力,导致无法住宿时。
    • 7.由于醉酒给其他住客造成困扰时。
    • 8.在旅馆内大声放歌,喧哗,对周围造成影响时。
    • 9.没有支付房费的能力时。
    • 10.被认定有不法行为时。
    • 11.恶意破坏相反设施时。
    • 12.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第5条所规定的内容时。
    • 13.对旅馆以及从业人员实行暴力行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 14.其他无法遵守本旅馆所规定的行为发送时。
  • •本旅馆根据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将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费用。

第7条(住宿之登记)

  •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在客服的协助下办理以下事项的登记。
    • 1.住宿客人的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及职业
    • 2.如为外国人,则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及入境年月日
    • 3.退房日期以及预计出发时间
    • 4.本旅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事项

第8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住宿客人可以使用本旅馆的时间是:从到达当日的15:00起至退房日11:00。连续住宿时,除了入住日和退房日,可以全天使用。
  • •关于上述条款,如果住宿客人退房当天超过退房时间的情况下,我们会根据相应的停留时间收取滞留费用。
    • •超过3小时的情况下、按照之前签订的契约收取每日入住费用的30%
    • •超过3小时小于6小时的情况下、按照之前签订的契约收取每日入住费用的50%
    • •超过6小时的情况下、按照之前签订的契约收取1天的入住费用

第9条(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于本旅馆内,应遵守本旅馆制定并公布与旅馆内的使用规则。

第10条(营业时间)

本旅馆的主要服务时间和营业时间请参照旅馆内使用手册以及服务时间说明。

第11条(费用的支付)

  • •住宿客人应当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细目。如附表第1所示。
  • •住宿客人应在预定客房时或本旅馆要求时,在预定平台或通过转账方式支付住宿费用。支付方式为现金或本旅馆认可的信用卡,微信,支付宝等能够取代货币的方式。
  • •在住宿合同成立并已经支付的情况下,如住宿客人无任何理由以及事先告知的情况下无故造成了实际上并没有住宿的事实,本旅馆有权利如常收取事前承诺过的住宿费用。

第12条(本旅馆的责任)

  • •如果因本旅馆履行或不履行住宿合同以及与此相关的合同,导致住宿客人为此受到损失的。本旅馆将对损失予以赔偿。但是,如果该损失不能归责于本旅馆时,则不在此限。
  • •本旅馆已取得消防机构,防火防灾认定证,为了应对万一发生的火灾,本旅馆已经加入了相应的保险。

第13条(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的相关处理)

  • •如果本旅馆不能为住宿客人提供签约客房,在取得住宿客人谅解的情况下,将尽可能为住宿客人介绍同等条件的其他住宿设施。
  • •如果本旅馆未能按照前款规定为住宿客人介绍其他住宿设施,将向住宿客人支付与违约金相同数额的赔偿金(参考附表2),以此作为损失补偿。但是,如果无法提供客房的责任不能归责于本旅馆,本旅馆则无需支付赔偿金。

第14条(寄托物等的处置)

住宿客人在退房后,将行李寄存在客房内时(寄存时间为退房当日14:00之前),如果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产生遗失、毁损等损失,本旅馆不对其损失负责。

第15条(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

  • •当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在入住前到达本旅馆,本旅馆仅在事前已知晓的情况下负责保管,并于住宿客人入住时交给客人。
  • •对于住宿客人退房后遗忘在本旅馆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在查明该物主后,本旅馆将与物主联系并征求其指示。如物主的指示或无法查明物主时,包括发现日在内将代为保管7日,最终送至附近的警察居。考虑到卫生方面,基于本旅馆的判断也会有当场处理的情况。
  • •本旅馆对前2款中所提到的有关住宿客人的手提行李或携带物品的保管相关的责任,符合第1款时根据前条第1款规定,符合前款时根据同条第2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16条(停车场)

本旅馆不提供停车场,如需要,请使用附近的付费停车场停车。

第17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如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给本旅馆造成损失,本旅馆有权要求该住宿客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18条(本旅馆的免责事项)

  • •如附近住户发出的噪音或震动,本旅馆对其不负任何责任。
  • •本旅馆具有町屋特征,客房内层高较低,楼梯较陡。如果客人在房间内受伤,本旅馆将对其不负任何责任。请客人在入住期间注意自身安全。
  • •本旅馆不提供餐饮服务,但会作为附加服务应顾客要求协助顾客预约餐饮服务,该交易为顾客与餐饮提供业者之间的商业行为,本旅馆不对其负责。
  • •本旅馆相关住宿契约遵从日本国内的有效法律法律的规定。本住宿条约相关的一切纠纷归旅馆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条款是参考日文原文翻译的中文版条款,如发生分歧,优先参考日文原文条款。
  • •由于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本旅馆有权在没通知客人的前提下,对本条款作出更改和变动。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款及第11条第1款相关)

房费
明细
住宿费
  • 1.基本住宿费用(有房型,季节,入住人数决定)
  • 2.清扫费(入住期间的追加清扫需另行支付)
追加费用
  • 1.餐饮费
  • 2.预约服务费
税金
  • 1.消費税
  • 2.宿泊税(2018年10月〜)

备考:1.婴儿床,婴儿座椅免费提供。
备考:2.如税法修订时,已修订后的税法规定为准。
※具体请咨询客服人员。

附表2 
违约金(第5条第2款及第13条第2款相关)

取消费用 未住宿 当日 1日前〜7日前 8日前〜14日前 15日前〜30日前
住宿费 100% 100% 100% 50% 30%
付费项目 100% 100% 100% 100% 50%
取消费用 住宿费 付费项目
未住宿 100% 100%
当日 100% 100%
1日前〜7日前 100% 100%
8日前〜14日前 50% 100%
15日前〜30日前 30% 50%

备考:

  • 1.违约金从接收到住宿客人确认解除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 2.上述百分比为对于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 3.如住宿天数减少时,减少的天数按照违约金规定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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