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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条款

住宿条款

第1条(适用范围)

  • •本旅馆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协议,均适用本条款。本条款未作规定的事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或一般惯例处理。
  • •如本设施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一般惯例的范围内另有特别约定时,则前款规定不适用,并以该特别约定为准。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 •向本旅馆申请住宿的客人,应向本旅馆提供以下信息。
    • •住宿者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国籍,电话号码以及电子邮箱地址
    • •住宿日期及预计到达时间
    •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1的基本住宿费用)
    • •其他本旅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信息
  •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超过前款第2项所述住宿日期继续入住的要求,本旅馆将视其为重新提出住宿合同申请。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

  • •住宿合同自本旅馆接受前条申请时成立。
  • •根据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后,住宿客人应于本旅馆指定日期前支付相当于住宿期间基本房费的预付款。(原则上应于住宿合同成立时通过信用卡支付;例外情况下,经本旅馆同意后,也可于指定日期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转账手续费由住宿客人承担)。
  • •预付房费将首先用于充抵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适用于第6条及第18条所规定情形时,将按照先付违约金,后付赔偿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充抵。如有余款,于按照第12条的规定在住宿客人支付费用时予以返还。
  • •预付房费将优先抵扣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如发生第5条或第17条规定的情形,则依次抵扣违约金及赔偿金;如仍有余额,则于第11条规定的费用结算时予以退还。
  • •如未能按照前款规定,于本旅馆指定日期前支付第2项所述预付房费(原则上应于住宿合同成立时通过信用卡支付;例外情况下,经本旅馆同意,也可于指定日期前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相关转账手续费由住宿客人承担),则住宿合同失效。

第4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 如符合以下情形之一,本旅馆有可能拒绝与其签订住宿合同。
    • 1)申请住宿不符合本条款规定时。
    • 2)因客满而无空余客房时。
    • 3)拟入住者被认定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行为时。
    • 4)拟入住者被认定符合以下a〜c任一情形时:
      • a)属于《防止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等相关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项规定的暴力团(以下简称“暴力团”)、同条第6项规定的暴力团成员(以下简称“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暴力团相关人员或其他反社会势力。
      • b)属于由暴力团或暴力团成员控制经营活动的法人或其他团体。
      • c)法人机构中,其董事或管理人员中存在暴力团成员者。
    • 5)拟入住者有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严重困扰的言行时。
    • 6)拟入住者被明确认定患有传染病时。
    • 7)在住宿相关事项中存在暴力要求行为,或提出超出合理范围要求时。
    • 8)因自然灾害、设施故障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9)醉酒者或其他可能对住宿客人及周边居民造成困扰的人员。
    • 10)有异常举止或异常行为的人员。
    • 11)明显缺乏支付能力者。
    • 12)违反第2条第1项规定的人员。
    • 13)其他本旅馆认为有正当理由拒绝其入住者。

第5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旅馆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 •如因住宿客人自身原因解除全部或部分住宿合同,本旅馆将按照附表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根据第3条第2项,本旅馆要求住宿客人在指定期限内支付预付房费,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合同的,不在此限制)。此外,若是通过互联网等预订平台进行预约的,则适用该预订平台所规定的取消政策。
  • •如住宿客人在住宿当天19:00前仍未到达,且未与本旅馆联系(如已事先告知预计到达时间,则以超过该时间1小时为准),本旅馆可视为住宿客人已自行取消住宿,并按解除合同处理。

第6条(本旅馆的合同解除权)

  •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旅馆有权利解除住宿合同。
    • 1.住宿客人被认定可能实施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或有违公序良俗的行为,或已实施该等行为时。
    • 2.欲住宿客人被认定为符合以下a〜c项时,
      • a)《防止暴力团成员不法行为等的法律》(1991年法律第77号)第2条第2款规定的黑社会组织(下称“黑社会”。)该条第2条第6款规定的黑社会成员,黑社会组织准构成成员或和黑社会组织相关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
      • b)黑社会团体或黑社会组织成员操纵的法人及其他团体。
      • c)公司内有符合黑社会组织成员条件的成员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 3.住宿客人对其他住宿客人或附近居民实施造成严重困扰之言行时。
    • 4.住宿客人被明确认定为传染病患者时。
    • 5.就住宿事宜,被要求提供超出合理范围的服务或负担时。
    • 6.因天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无法提供住宿时。
    • 7.醉酒者者或其他可能对住宿客人造成困扰者。
    • 8.在住宿期间有高歌、喧哗、歌舞、演奏音乐等对其他住宿客人造成困扰之言行者。
    • 9.被认定为明显不具备支付能力者。
    • 10.被认定为行为可疑者时。
    • 11.恶意破坏消防设施者。
    • 12.符合《京都府旅馆业法施行条例》第5条规定内容时。
    • 13.对旅馆以及从业人员实行暴力行为,或提出不合理要求时。
    • 14.其他不遵守本旅馆所制定使用规定时。
  • •本旅馆依据前款第4项或第6项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对于尚未向住宿客人提供的住宿服务等,不收取相关费用。

第7条(住宿之登记)

  • 住宿客人应在住宿当天完成以下事项登记。
    • 1.住宿客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地址、电话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
    • 2.外国籍客人除前项内容外,还应登记国籍、护照号码、入境地点及入境日期。
    • 3.退房日期以及预计出发时间。
    • 4.其他本旅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事项。

第8条(客房的使用时间)

  • •住宿客人可使用时间:入住当天15:00至退房日早上11:00。如为连续入住,除入住当日及退房当日外,客房均可全天使用。
  • •如住宿客人在退房当日超过退房时间继续使用客房,本旅馆将根据超时的使用时间收取相应费用。
    • •超时不足3小时:22,000日元
    • •超时不足6小时:44,000日元
    • •超时6小时以上:按住宿费100以上%收取

第9条(使用规则的遵守)

住宿客人于本旅馆内,应遵守本旅馆制定并公布的使用规则。

第10条(营业时间)

  • •本旅馆的营业时间等相关信息,请参阅旅馆内备置的宣传册、各处公告及客房内的服务指南等。
  • •关于入住时间、退房时间及门禁时间。
    • •入住时间:入住当天下午3点后
    • •退房时间:上午11点前
    • •门禁时间:由于本设施为整栋出租形式,故无门禁时间

第11条(费用的支付)

  • •关于住宿客人需要支付的住宿费用等明细,以附表第1所示内容为准。
  • •前项所述住宿费用等,原则上应通过本设旅馆认可的信用卡支付(特殊情况下可通过银行转账),并需提前支付。此外,如通过互联网等预约网站进行的预约,则优先适用该预约网站的支付规定。
  • •客房一经提供并可正常使用后,即使住宿客人未入住,住宿费用仍照常收取。

第12条(本旅馆的责任)

  • •如因本旅馆履行或未履行住宿合同及与其相关之合同,致使住宿客人遭受损失时,本旅馆将赔偿该等损失。但该损失并非因本旅馆应承担责任之事由所致时,不在此限。
  • •本设施为应对火灾等突发情况,已投保旅馆赔偿责任保险。

第13条(不能提供签约客房时的相关处理)

  • •如本旅馆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已预订的客房时,在取得住宿客人同意的前提下,本旅馆将尽可能为住宿客人安排其他条件相同的住宿设施。
  • •如本旅馆无法按照前项规定安排其他住宿设施时,应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参考附表2),以此作为赔偿。但如无法提供客房并非因本旅馆原因所致,则不支付补偿金。

第14条(寄存物品的处理)

本旅馆不提供寄存物品等服务。住宿客人携带至本旅馆内的物品、现金及贵重物品等,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本旅馆概不负责。

第15条(住宿客人的行李及随身物品的保管)

  • •住宿客人退房后,如有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于本旅馆内,本旅馆将保管至发现当月次月底,之后移交至最近的警察署;其他物品则由本旅馆自行处理。但基于卫生方面的考虑,本旅馆可根据实际情况,于发现当日清扫时直接处理。
  • •住宿客人退房后,本旅馆仅对经同意代为保管之物品负责。对于寄存物品,如非因本旅馆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即使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本旅馆亦不承担责任。

第16条(停车场)

本旅馆不设住宿客人专用停车场,请使用附近收费停车场。

第17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导致本旅馆遭受损失时,住宿客人应赔偿相关损失。

第18条(本旅馆的免责事项)

  • •因周边环境产生的噪音或震动,本旅馆不承担责任。
  • •由于町屋特征,存在天花板较低、楼梯较陡等情况。如客人在设施内受伤,本旅馆概不承担责任,请客人在自行承担责任的前提下入住。
  • •本旅馆可根据客人需求提供餐饮服务,但相关餐饮服务合同由提供服务之经营者与客人之间成立,本旅馆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 •与住宿合同相关之事项,适用日本国内有效法律。
  • •因本条款项下住宿合同等所产生之一切争议,以本旅馆所在地有管辖权之法院作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并根据诉讼金额分别由简易法院或地方法院管辖。本条款以日文为正式文本,中文及英文仅为参考译文。如日文原文与中文或英文译文存在差异,以日文原文为准
  • •本旅馆可因社会经济状况变化或其他相关情况,在未事先通知客人的情况下,对本条款进行修订或变更。

附表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第2条第1款及第11条第1款相关)

房费
明细
住宿费
  • 1.基本住宿费用(有房型,季节,入住人数决定)
  • 2.清扫费(入住期间的追加清扫需另行支付)
追加费用
  • 1.餐饮费
  • 2.预约服务费
税金
  • 1.消費税
  • 2.宿泊税(2018年10月〜)

备考:1.婴儿床,婴儿座椅免费提供。
备考:2.如有关税务的法律法规发生修订,则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具体请咨询客服人员。

附表2 
违约金(第5条第2款及第13条第2款相关)

取消费用 未住宿 当日 〜7日内 〜14日内 〜14日前
住宿费 100% 100% 100% 100% 50%
取消费用 住宿费
未住宿 100%
当日 100%
〜7日内 100%
〜14日内 100%
〜14日前 50%

备考:

  • 1.违约金从接收到住宿客人确认解除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 2.上述百分比为对于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 3.如住宿期间缩短,将按照缩短部分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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