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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政策

取消政策

住宿客人的契约解除权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旅馆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 (本旅馆依据第3条第2款指定了押金缴纳期限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下,在该项支付之前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旅馆将依据附表2中的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通过网站预约平台预约本旅馆时,取消规则优先适用于预约网站的取消规定。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的20:00之前(如事先已经明确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本旅馆且事先未与本旅馆联系的情况下,本旅馆有权视为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并予以处理。

附表2 违约金 (第5条第2款及第13条第2款相关)

取消时间 未住宿 当日 1日前〜7日前 8日前〜14日前 15日前〜30日前
住宿费 100% 100% 100% 50% 30%
付费项目 100% 100% 100% 100% 50%
取消时间 住宿费 付费项目
未住宿 100% 100%
当日 100% 100%
1日前〜7日前 100% 100%
8日前〜14日前 50% 100%
15日前〜30日前 30% 50%

备考:
1.违约金从接收到住宿客人确认解除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2.上述百分比为对于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3.如住宿天数减少时,减少的天数按照违约金规定收取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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