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政策
- 主页>
- 取消政策
取消政策
住宿客人的契约解除权
•住宿客人可以向本旅馆提出解除住宿合同。
•住宿客人因可归责其自身的原因而全部或部分解除住宿合同时 (本旅馆依据第3条第2款指定了押金缴纳期限并要求其支付的情况下,在该项支付之前住宿客人已解除了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旅馆将依据附表2中的相关内容收取违约金。通过网站预约平台预约本旅馆时,取消规则优先适用于预约网站的取消规定。
•住宿客人在入住当天的20:00之前(如事先已经明确告知了预计到达时间,则为超过该预计到达时间2小时后)仍未到达本旅馆且事先未与本旅馆联系的情况下,本旅馆有权视为该住宿客人已解除住宿合同并予以处理。
附表2 违约金 (第5条第2款及第13条第2款相关)
取消时间 | 未住宿 | 当日 | 1日前〜7日前 | 8日前〜14日前 | 15日前〜30日前 |
---|---|---|---|---|---|
住宿费 | 100% | 100% | 100% | 50% | 30% |
付费项目 | 100% | 100% | 100% | 100% | 50% |
取消时间 | 住宿费 | 付费项目 |
---|---|---|
未住宿 | 100% | 100% |
当日 | 100% | 100% |
1日前〜7日前 | 100% | 100% |
8日前〜14日前 | 50% | 100% |
15日前〜30日前 | 30% | 50% |
备考:
1.违约金从接收到住宿客人确认解除合同之日开始计算。
2.上述百分比为对于住宿费的违约金比率。
3.如住宿天数减少时,减少的天数按照违约金规定收取违约金。